尖峰集團: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4 07:5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6年11月18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11月21日浙江尖峰集團(60066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於2014年11月20日發行的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11月21日開始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期間的利息。為保證本次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概覽1、債券名稱: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2、債券簡稱及代碼:13尖峰02,代碼1223443、發行人: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總額和期限:人民幣3億元,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5、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595號文件批准發行。6、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7、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5.09%,採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複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8、計息期限:本期債券計息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止;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9、付息日:本期債券付息日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20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0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10、兌付日:本期債券兌付日為2019年11月20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17年11月20日(上述兌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次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11、信用級別: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綜合評定,本期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為AA+,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為AA。12、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4年12月1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債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5.09%。每手「13尖峰02」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50.90元(含稅)。扣稅後個人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個人投資者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40.72元;扣稅後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債券持有人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人民幣45.81元。三、本次付息債券登記日及兌息日1、債權登記日:2016年11月18日2、債券付息日:2016年11月21日四、本次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11月1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3尖峰02」持有人。2016年11月18日買入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2016年11月18日賣出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不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五、本次付息方法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關公告為準。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徵收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公司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徵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每手「13尖峰02」面值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40.72元(稅後)。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如各付息網點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付息網點自行承擔。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每手「13尖峰02」面值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50.90元(含稅)。3、對於持有「13尖峰02」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七、本期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1、發行人: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華市婺江東路88號法定代表人:蔣曉萌聯繫人:朱堅衛、周恆斌聯繫電話:0579-82320582、0579-82324699郵政編碼:321000網址:httpπ//www.jianfeng.com.cn/2、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號法定代表人:吳承根聯繫人:華佳、馬岩笑聯繫電話:0571-87902082、87903124郵政編碼:3100073、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繫人:徐瑛聯繫電話:021-68870114郵政編碼:200120特此公告。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4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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