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鋐:公告本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所報105年第2季 財務報告乙案,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備抵呆帳評 估未合理),須於文到20日內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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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05/11/22
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05年第2季財務報告。
3.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1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48319號函,
所報105年第2季財務報告乙案,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請於文到20日
內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依據貴公司公告申報旨揭財務報告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實
質審閱報告辦理。
查貴公司截至105年第2季止,帳載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合計新臺幣(以下同)
777,415仟元,並提列應收帳款備抵呆帳損失9,231仟元,惟據證交所查核結果,
貴公司應收款項核有下列備抵呆帳評估未合理之情事,核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第9條第3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未符,
請確實評估相關事項對105年第2季及相關期間財務報告之影響,如影響金額已達證
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重編標準者,請提供相關資料洽請會計師查核後重
行公告申報。
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105/12/12
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不適用。
6.因應措施:依金管會來函,文到20日內重行評估本公司應收款項備抵呆帳提列,
對105年第2季財務報告之影響,如影響金額已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之重編標準者,則洽請會計師查核後重行公告申報。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5年第3季申報的之財務報告,本公司已自行依現況將
應收款項備抵呆帳重新評估,共提列備抵呆帳43,469千元,已合理充分評估及允
當表達於105年第3季財務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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