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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復興航空要解散...旅客權益、消費糾紛才正要開始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6-11-23 15:58

復興航空董事會決議解散公司,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籲請消費者密切注意並瀏覽復興航空網站相關權益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決定維持既定行程

(一) 透過旅行社參團旅遊部分: 消費者應盡速與旅行社聯繫,由旅行社妥善安排轉搭其他航班或轉團。另出發後若無法依原定行程返臺,則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31 條規定,應由旅行社負擔因此所生滯留費用。

(二) 個人自行旅遊部分: 消費者除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復興航空及原購票旅行社辦理退費外,得逕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查詢航班資訊,於擇定替代航線後另行購票。目前長榮航空及中華航空已就因復興航空停飛而滯留海外之旅客提出相關措施,請詳見長榮航空網站之旅遊公告與航班訊息及中華航空網站。

二、消費者決定取消行程

(一) 透過旅行社參團旅遊部分: 消費者應盡速與旅行社聯繫,旅行社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28 條規定處理,即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旅客。

(二) 個人自行旅遊部分: 消費者得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復興航空及原購票旅行社辦理退費。有關復興航空董事會於昨 (22) 日通過公司解散之決議,並全面停航一事,由於目前復興航空僅聲明消費者得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退票並全額退款,且表示已在玉山銀行設立 6 億元之信託專戶處理消費者退費事宜,惟並未針對消費者簽轉其他航空公司退、改票手續費及旅客因行程延誤造成國外交通與食宿費用之損失等,提出補償方案。

台北市政府法制局呼籲復興航空應釋出最大善意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希望旅行社以有利於消費者之方式從寬妥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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