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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凸顯引監管關注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23 16:18


新華社記者譚謨曉

北京11月23日(CNFIN.COM / XINHUA08.COM)--記者23日獲悉,保監會近日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旨在提高離岸再保險交易安全性,防範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參與我國再保險市場的離岸再保險人不斷增多,我國離岸再保險分出業務規模不斷擴大。由於離岸再保險人具有分布廣、境內無機構、無法直接監管、資訊不對稱等特點,信用風險逐步凸顯。

徵求意見稿明確,監管部門認可的擔保形式包括存款資金、備用信用證和其他保監會認可的擔保措施,擔保措施的覆蓋範圍是境內再保險分出人對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敞口,即應收分保款項和應收分保準備金。

關於存款資金擔保,徵求意見稿要求存款資金應存放於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並規定在再保險合同沒有結清的情況下,存款資金自存入再保險分出人的銀行賬戶之日起,一年之內不能轉回離岸再保險人銀行賬戶。

關於備用信用證擔保,徵求意見稿要求備用信用證應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清潔的、不受備用信用證以外的任何條件限制,其索賠和償付應在中國境內進行。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備用信用證通常作為交易對手違約時受益人申請償付的工具,對備用信用證提出相關要求是為了確保在離岸再保險人不能履行再保險責任時,境內再保險分出人能夠及時對備用信用證進行索賠,避免離岸再保險人或備用信用證開證機構以各種理由對抗境內再保險分出人的索賠申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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