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12萬入境澳門須申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2 09:16
《澳門日報》報道,澳門行政會完成討論《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草案。規定任何人攜帶總值為或超過十二萬元現金及 / 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入澳門時,應向海關人員申報,旅客則同時要使用雙線通道系統(亦稱紅綠通道系統);離開澳門時如被海關人員查問,應申報。違反申報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有關的法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下午四時在政府總部公佈法律草案。他稱,澳門每年接待數千萬人次旅客,有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預防和控制各類風險。金融行動特別組織訂立四十項反清洗黑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建議,當中第卅二項建議要求各成員透過立法建立制度,以偵查及預防跨境運送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澳門作為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的成員,需要履行金融行動特別組織有關的建議。
自然人填專用表格
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並配合國際組織的建議,政府制訂了《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草案。法案規定任何自然人攜帶總值為或超過十二萬元現金及 / 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入澳門時,應向海關人員申報;離開澳門時如被海關人員查問,應申報。旅客則同時須使用雙線通道系統(亦稱“紅綠通道系統”),如使用綠色通道,等於聲明其未攜帶總值為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
以上申報由自然人本人作出,且僅限於必要的個人資料及攜帶的總值;申報以書面方式填寫專用式樣的表格,並須登記。海關將根據法案的規定所收集的資料存入資料庫並予處理。資料庫專為偵察和預防有關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而涉及的不法運送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
違反申報義務罰款
法案規定違反申報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罰款為超出指定金額的部分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但不得少於一千元,亦不得多於五十萬元。但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可減少或不科處罰款。法案規定由澳門海關執行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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