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假案三讀通過 勞動部:857萬勞工同受其惠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7 13:04
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
立法院於 6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此,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除落實勞工周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讓 857 萬勞工同受其惠。
勞動部表示,相關規定之修正對於勞工基本勞動權益之保障更加周全,並給予全國上下一體適用的秩序。至有關修法後企業對於人力及工時安排之疑慮,勞動部將協助企業調適新規定,共創勞資雙贏。
勞動部說明,修法後勞工可得到之權益:
一、從制度上建構周休二日之明確法源並兼顧各業勞工之不同需求:《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修正為每 7 日應有之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另 1 日為休息日,務實地讓勞工可以確定享有每周兩天之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
二、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避免勞工過度勞動:
1. 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時間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 2 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工作時間在 4 小時以內,以 4 小時計;逾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者,以 8 小時計;逾 8 小時至 12 小時以內者,以 12 小時計。
2. 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 46 小時計算、併受 1 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
三、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
四、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
1. 考量受私人僱用勞工平均現職工作年資未滿 5 年者約占 50%,為提升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權益並保障新進勞工亦享有特別休假,本次修法除新增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 3 日外,針對年資 2 年以上、3 年未滿者,由現行之 7 日提高為 10 日;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由現行之 10 日增為 14 日;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 14 日增為 15 日,至於 10 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 1 日,最高加至 30 日為止,使資深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同受保障。
2. 同時採取「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等規定,減少外界所謂「看得到吃不到」之疑慮。
五、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六、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 11 小時。
七、有效處理申訴案並強化保障申訴勞工之權益: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 60 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八、提高罰則部分: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 100 萬元。另為強化雇主責任,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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