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發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9 17:10
和訊債券消息12月9日,中國結算會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以下簡稱《風控指引》)。其中,《風控指引》第七條規定,個人投資者應當自即日起12個月內了結全部融資回購交易,期間不得增加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餘額。
全文如下:
各市場參與人:
為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加強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予發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直接擁有或者租用證券交易所交易單元的機構、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等參與機構,應當根據《指引》的相關要求,儘快做好業務和技術準備。
二、根據《指引》第七條規定,個人投資者應當自即日起12個月內了結全部融資回購交易,期間不得增加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餘額。
三、對於不符合《指引》第十三條規定要求的回購融資主體,應當自即日起6個月內,調整至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規定。在調整至符合規定前,回購融資主體不得增加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金額。
四、對於已提交入庫、不符合《指引》第十四條規定的質押券,回購融資主體應當自即日起8個月內,將其入庫集中度占比調整至15%以內;自即日起12個月內,將其入庫集中度占比調整至10%以內。在調整至符合規定前,回購融資主體不得以該債券新增入庫。
五、除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外,不符合《指引》其他規定的,參與機構、回購融資主體應當自即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六、自即日起,原《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控制指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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