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姆勒:修訂本公司10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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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5/12/1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5/08/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05/08/12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
105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包括發行期間、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並於105/12/13 經董事會
修訂部分條文。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原通過並公告之7.認股條件
調整前:
(二) 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依本辦法及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有效存
續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
滿後,未經向本公司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
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70%
屆滿四年 100%
調整後:
(二) 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依本辦法於六個月內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兩年六個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有效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
他任何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
期間屆滿後,未經向本公司使認股權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
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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