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配合我國認可106年適用之IFRSs公報,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報編製準則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14 09:27
配合我國認可 106 年適用之 IFRSs 公報,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因應我國將於 106 年適用逐號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公報、檢討國內實施 IFRSs 情形及不合時宜法規,爰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逐號認可之 IFRSs 公報調整條文內容,包括新增「待分配予業主」項目、規範資產折舊或攤銷之方式及明定非金融資產減損評估應揭露之資訊。(修正證券商財編準則第 14 條及期貨商財編準則第 14 條)
二、配合國內實施 IFRSs 情形檢討現行規定: (一) 修正收入認列及衡量規定:明定證券商及期貨商依交易之經濟實質評估承擔提供勞務之重大風險及報酬時,始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修正證券商財編準則第 17 條及期貨商財編準則第 18 條) (二)加強關係人交易之揭露:參考先前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明定證券商及期貨商應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且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 10% 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並將與證券商 (期貨商) 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或機構,納入實質關係人之範圍。(修正證券商財編準則第 23 條及期貨商財編準則第 25 條) (三)增訂證券商 (期貨商) 併購及商譽減損評估之會計處理規定:證券商及期貨商從事併購交易應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原則應按收購法處理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針對商譽並應每年進行減損測試;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時,應附註揭露。(修正證券商財編準則第 33 條之 1、之 2 及期貨商財編準則第 35 條之 1、之 2)
三、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規定,修正證券商及期貨商其他揭露事項,並規範證券商及期貨商之簽證會計師出具其他揭露事項複核報告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修正證券商財編準則第 22 條、第 28 條至第 32 條及期貨商財編準則第 24 條、第 30 條至第 34 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 14 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http://law.fsc.gov.tw/) 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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