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碁: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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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12/20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5,447,576,84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12/21~106/02/2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19.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2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實施庫藏股買回本公司股份
說 明:
一、如遇股價異常波動,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擬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辦理註銷股份之用途。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預定於買回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
登記。
三、擬同意本次買回庫藏股之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法定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5,447,576,845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5年12月21日至106年2月20日止二
個月,預計買回數量100,0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至19元間,若市價低於所定買回
區間價格下限,本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8)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0)會計師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如附件。
四、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約3.2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約佔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61%,並不影響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本維持。
五、本次申報買回庫藏股係以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為目的,依「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擬同意出具如附件之聲明書。
六、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
執行庫藏股買回等事宜。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一致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5年12月20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約3.2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約1.6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少華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宏碁公司乃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委託安侯建業唐慈杰會
計師評估其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會計師業已採取必要程序予以評估竣事,茲將結果說
明如下:
一、本會計師依據宏碁公司民國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經本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基礎,
並假設宏碁公司本次為買回其股份預計支出為1,900,000,000元(即以每股19元買回
100,000,000股),計算該公司買回股份前後之相關財務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後,認為對該
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
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
二、本會計師另經核算宏碁公司所定買回價格區間,即每股10~19元,介於其董事會決議前
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兩者取其高)之平均收盤價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即20.24元,
與董事會決議當日(十二月二十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即9.31元之間。
三、綜上所述,本會計師認為宏碁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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