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證券忽悠式鼓吹安碩資訊違規 浦俊懿等2分析師遭罰35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03 08:40
和訊股票消息證監會近日公告,東方證券研究所計算機行業首席分析師浦俊懿與研究員鄭奇威誘導和誇大性傳播安碩資訊(300380,股吧)分析報告,其股價從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漲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漲幅為15.9倍。
中國證監會2016年12月15日公布了〔2016〕1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此舉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禁止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資訊誤導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資訊誤導違法行為。決定對浦俊懿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鄭奇威處以15萬元罰款。
以下為決定書具體內容:
當事人:浦俊懿,男,1985年10月出生,時任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研究所計算機行業首席分析師,住址:安徽省肥東縣。
鄭奇威,男,1987年1月出生,時任東方證券研究所計算機行業研究員,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浦俊懿、鄭奇威資訊誤導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鄭奇威提交了書面申辯意見,浦俊懿、鄭奇威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浦俊懿、鄭奇威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4月30日,東方證券鄭奇威發郵件給上海安碩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碩資訊)董事長和總經理,聲稱安碩資訊股價已跌至發行價附近,價值絕對低估;建議公司做好市值管理,提升資本市場對公司的認同度;提出希望與公司交流溝通後向機構推介。董事長回郵件讓鄭奇威與董事會秘書曹某聯繫。2014年5月6日,曹某聯繫鄭奇威到公司交流。
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東方證券浦俊懿、鄭奇威根據安碩資訊披露的「一縱一橫」發展戰略、徵信業務、數據業務、小貸雲業務、互聯網金融業務等不準確、不完整且缺乏實現基礎的資訊,在未經東方證券內控部門審批、覆核的情況下,使用「極具業務延展性…、強烈看好…、最優質的銀行IT標的…、無與倫比…、絕對領先」「公司市場規模是百億量級、收入將可達12億、30億市值遠未反映公司實際價值、市值空間有望超過200億、市值超千億、屬於我們的tenbagger,200億絕不是終點」等誘導性和誇大性的語言文字編寫郵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機構的1279人員累計發送郵件1.1萬餘封,傳播安碩資訊開展互聯網金融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情況。
安碩資訊披露、東方證券浦俊懿、鄭奇威傳播上述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資訊後,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於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間大量買入「安碩資訊」,累計共有221隻公募基金持有「安碩資訊」最高達1,808.21萬股,占安碩資訊流通股的74.84%。安碩資訊股價從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漲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漲幅為15.9倍。
當事人浦俊懿、鄭奇威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禁止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資訊誤導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資訊誤導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臨時公告、詢問筆錄、郵件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當事人鄭奇威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見:1.其本人不是證券分析報告及其他傳播資訊的簽署人、決策者及責任人,僅按負責人要求承擔素材收集和內容起草工作,無權決定報告的內容及發布與否,無權決定推介材料發送內容和發送範圍,僅按照公司流程和負責人要求,履行本職工作,未違反法律規定。2.其本人撰寫調研紀要據實記錄,相關內容受安碩資訊公司不準確、不完整描述影響,並非本人意思表示。3.請證監會充分考慮各責任主體在本案中的責任,酌情減輕處罰。
我會認為:1.鄭奇威使用誘導性和誇大性的語言文字編寫證券分析報告和推介材料,其辯解稱草擬內容受安碩資訊公司不準確、不完整描述影響和非本人意思表示,與客觀事實不符。2.鄭奇威未能客觀、謹慎、誠實地開展投資諮詢服務,未能勤勉盡責履行職務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於其辯解稱草擬分析報告和推介材料系職務行為,無權決定發送內容和發送範圍,未違反法律規定的理由,我會不予採納。3.對鄭奇威提出的各責任主體在本案中的主次責任,我會已予以考慮。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浦俊懿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二、對鄭奇威責令改正,並處以1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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