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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酒家子公司採購問題食品是否該免於處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03 18:20


和訊網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近期一批的不合格食品通告中,廣州酒家集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廣州酒家集團電商」)在順豐優選(網站)銷售的標稱廣州酒家集團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委託高州市豐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高州桂圓肉,黴菌項目不合格。不過,國家藥監局日前已對核查處置情況進行通告,認為廣州酒家集團電商因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原因而免予處罰。

據了解,廣州市荔灣區藥監局到廣州酒家集團電商註冊地進行核查,發現該公司已不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現場也沒有發現被通報的該不合格產品。經查實,該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貨物來源。因此,廣州市荔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廣州酒家集團電商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而高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依法對相關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高州市豐盛食品有限公司)進行處置。

儘管古人有雲,「不知者不罪」,但在法制社會,這種說法卻也不是什麼場合都適用。筆者了解到,在洋餐界,就有一份公開投票表明,「有78.4%的人認為洋餐食品店們對供應商的違規行為是知情的」。那麼,廣州酒家下游的高州桂圓,真的是「不知者無罪」?廣州酒家背後,暴露的也許是食品供應鏈設計、工藝標準之爭、質量監測缺位等問題,又是否應當給行業以及中國的相關法律帶來改進和突破?


《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如經相關鑑定部門鑑定,消費者認為銷售的產品確實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據《食品安全法》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負責人稱,據《食品安全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追究相關方的刑事責任」。

據了解,廣州酒家集團電商是廣州酒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酒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一直堅持上會,在國內中高端餐飲行業普遍不景氣,順峰、凈雅食品、嘉和一品、狗不理等同行紛紛放棄IPO的背景下,廣州酒家對A股的追求依舊孜孜不倦。廣州酒家已於去年7月重新啟動IPO,有媒體報道稱,廣州酒家和同慶樓等三家餐飲企業正處於排隊中。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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