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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波蘭租稅協定上路 這3大產業最受惠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1-04 18:06


財政部今 (4) 日宣布,台灣、波蘭租稅協定於去 (2016) 年底已生效,自今年 1 月 1 日起適用,為我國第 32 個生效的全面性租稅協定,也是我國與歐洲國家生效的第 15 個全面性租稅協定,台波租稅協定上路後,有助減輕赴歐臺商的所得稅負,其中又以電子產品、組裝製造及筆記型電腦維修等 3 大產業受惠最大。

財政部表示,去年在相關部會共同努力下我國租稅協定屢傳捷報,生效國家數達 3 個(日本、加拿大、波蘭),其中,台波租稅協定於去年 10 月 21 日簽署,12 月經波蘭國會通過、總統簽字頒布,完成相互通知,於 12 月 30 日生效,自今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台波租稅協定上路後,有助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及技術交流,提升我商對外競爭力及臺灣投資環境對外商吸引力,有利我商在歐洲營運布局。

財政部指出,台波租稅協定共 28 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波蘭)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我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的各類所得提供合宜的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

波蘭為歐洲大陸之心臟,位於東歐及中歐交通樞紐,地理位置優越,且屬歐盟會員國之一,為我商布局歐洲市場重要據點。

財政部表示。近期已有具相當規模的台商赴波蘭投資設廠,以波蘭為生產基地,可享有與其他歐盟會員國間租稅(如利息、權利金及母子公司間股利免稅)及關稅(免稅)優惠。

台波租稅協定生效後,有助減輕台商所得稅負。

財政部指出,以台灣母公司在波蘭投資設立子公司生產電子產品、出租工業或科學設備予子公司、提供子公司管理服務的營運模式為例,台波租稅協定生效適用後,台灣母公司取得波蘭子公司股利及工業或科學設備租金(波蘭國內法視為權利金)於波蘭稅負分別由 19% 及 20% 減輕至 10% 及 3%,台灣母公司未於波蘭設立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管理服務收入於波蘭稅負由 20% 減輕為 0。

另外,台波租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因此波商在我國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我國享受類似減免稅利益,提升波商以我國為基地進入亞洲市場意願,雙方深具經貿投資合作潛力。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2015 年波蘭為我國出口歐盟國家第 8 位,去年 1 月至 11 月雙邊貿易總額約 9 億美元。

雙邊投資部分,我國對波蘭實際投資金額約 2 億 1 千萬美元,包括銷售電子產品、組裝製造及筆記型電腦維修等產業。

波蘭對我國投資金額相對較小,主要投資業別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批發零售業及支援服務業。

台波租稅協定解決雙方人民及企業面臨重複課稅問題,進而減輕所得稅負,有助緊密雙方經貿投資關係,促進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

財政部強調,我國與波蘭鄰近國家德國、奧地利、匈牙利及斯洛伐克租稅協定皆已生效,台波租稅協定生效,我國於歐洲租稅協定網絡更趨綿密,又兩岸租稅協議於 2015 年 8 月 25 日簽署,倘能儘速生效,將有助我國成為連結亞洲及歐洲門戶的重要地位。

我國與 32 個已生效協定夥伴國的貿易總額占我國全部貿易總額 40%;我國對 32 個協定夥伴國投資占全部對外投資總額 18%;32 個協定夥伴國對我投資占全部外資總額 67%,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上述比重將分別提升至 55%、89% 及 69%,可進一步提升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投資貿易覆蓋率。

財政部表示,未來將本平等互惠原則,續推動與經貿及投資往來密切國家與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洽簽租稅協定,提供台商對外投資更佳租稅權益保障,營造有利我國成為亞太研發、營運、物流運籌中心的租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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