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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電話銷售欺騙投保人 被重慶保監局罰28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05 11:10


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圖片源自網絡)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近日發布通告稱,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電話銷售欺騙投保人等違法行為,故重慶保監局決定對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19萬元,對其總經理謝渝華警告並罰款4萬元,對其電銷中心實際負責人秦火生警告並罰款5萬元。

重慶保監會稱經查實,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分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1.2015年1月至10月,秦火生在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情況下,實際行使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的職權。


2.2015年2月至10月,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電銷人員在保險銷售服務活動過程中,採取誇大收益、誇大保險責任、以即將停售為由宣傳實際並未停售的產品等方式,欺騙投保人。涉及保單8筆,實收保費金額7.26萬元。

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第1項行為構成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4萬元。謝渝華作為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總經理並分管人力資源部,應承擔直接主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謝渝華警告並罰款4萬元。

通告顯示,重慶保監局稱上述第2項行為構成欺騙投保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15萬元。秦火生時任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電銷中心實際負責人,應承擔直接主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秦火生警告並罰款5萬元。

通告顯示,以上合計決定對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19萬元。

最後,重慶保監局稱,請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到工商銀行、農業銀行(601288,股吧)、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601166,股吧)、中信銀行、華夏銀行(600015,股吧)、郵儲銀行、光大銀行(601818,股吧)或平安銀行(000001,股吧)等代理銀行繳款,並將繳納罰款憑據的複印件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據和訊股票1月4日《泰康人壽分公司電話銷售欺瞞投保人遭吉林保監局罰款16萬元》報道中顯示,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日前存在誇大保險受益等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被吉林保監局罰款15萬元,對其電話銷售中心經理李丹予以警告並罰款1萬元。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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