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證券投行部副總田曉利違規炒股 被證監局罰款2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6 12:20
東吳證券投行部副總田曉利違規炒股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近日,青海證監局公告一起2015年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被處罰的公告。公告顯示,東吳證券投行總部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田曉利2013年5月8日起,利用其配偶李兵賬戶交易「安科瑞(300286,股吧)」、「順鑫農業(000860,股吧)」等多隻股票,截至調查日,該賬戶持股「晶方科技(603005,股吧)」3000股、「東北證券(000686,股吧)」8500股。田曉利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等相關規定。青海證監局決定,對田曉利處以2萬元罰款。
以下為公告全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2號
當事人:田曉利,女,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址:江蘇省蘇州市園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田曉利涉嫌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田曉利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田曉利為東吳證券投行總部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兼項目管理部副總經理,自2013年5月8日至調查日,利用其配偶李兵賬戶交易「安科瑞」、「順鑫農業」、「國電南瑞(600406,股吧)」、「園區設計」等多隻股票,截至調查日,該賬戶持股「晶方科技」3000股、「東北證券」8500股。田曉利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田曉利處以2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青海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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