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財險寧波公司虛構中介業務 莫亦軍等人共被罰款31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6 17:20
泰山財險寧波公司虛構中介業務
和訊網消息1月16日,寧波保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21號、30號、34號。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泰山財險寧波分公司通過華凱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71.95萬元。時任分公司負責人莫亦軍、總經理助理盧繼濤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寧波保監局決定,對上述2人分別予以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同時決定對泰山財險寧波分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2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寧波保監局對泰山財險寧波分公司涉嫌虛構中介業務的違法行為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泰山財險寧波分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泰山財險寧波分公司通過華凱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71.95萬元。時任分公司負責人莫亦軍、總經理助理盧繼濤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述事實,有泰山財險寧波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清單、財務憑證複印件、銀行資金往來清單、任職文件、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寧波保監局作出如下處罰:泰山財險寧波分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泰山財險寧波分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25萬元;莫亦軍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對盧繼濤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寧波保監局最後指出,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資料顯示,莫亦軍於2008年7月獲得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覆,曾供職於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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