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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條款上路 上市公司資訊揭露除重罰外 董總還得上課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7-01-17 08:50


證交所宣布,提高上市公司未依時限辦理資訊揭露的違約金上限,從原本按日處 1 萬元罰款,提高到按次處理罰款最高 500 萬元;同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與發言人將被要求上上半年證券法規研習課程。

證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未依時限公告重大訊息或辦理說明記者會,對資訊揭露即時性及對稱性影響重大,為落實資訊公開,因此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將未依限辦理的違約金金額,由按日處 1 萬元提高至按次得處最高 500 萬元罰款。


若上市公司發生違反重大訊息處理程序情事者,證交所在罰款函中將要求違規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除在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改善情形,董事長、總經理與發言人等人,應在文到 6 個月內至證券專業訓練機構接受證券法規研習課程。

證交所修正此條款,市場解讀是興航條款,由於興航日前爆發無預警解散,解散當天公司更對外強調僅是市場傳言,且當日證交所要求興航說明並召開重大訊息,興航也未依規定時限內召開,市場擔憂證交所已喪失主管機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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