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彰銀:換股代純屬契約法律關係 不涉公權力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1-23 22:49
彰銀 (2801-TW) 今 (23) 日更換股務代理機構,再度讓台新金 (2887-TW) 跳腳抗議,質疑是公權力介入經營權之爭,彰銀晚間回應,把原股務代理元大證券換掉,是經過董事會多數董事同意的決定,而且純屬私契約法律關係,不涉及公權力,決議完全合法有效。
彰銀表示,日前因元大證券主動表明擬終止股務代理契約,為使彰銀服務全體股東的股務作業得以順利運作,因此該行經理部門依辦理股務作業經驗、市場信賴度及股務代理費用等項目進行專業評估,擬改由兆豐證券為該行股務代理機構。
彰銀強調,該行尚未公告 106 年度股東常會的召開時間,現更無進行辦理股東常會召開相關情事,現在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與董事選舉無關,本案純屬私法契約終止及簽署事宜。
彰銀進一步表示,更換股務代理機構完全不涉及董事迴避事宜,而是依公司法第 206 條及司法院解釋,財政部或財政部指派之代表人皆不會因該行股務代理機構變更為兆豐證券,而特別取得權利或免負義務,因此財政部代表人於本案議決時,毋須迴避,亦無台新金控所謂負擔連帶責任問題。
彰銀還說,董事會撤換股務代理一案,經董事會 6 票同意、2 票反對合法議決,決議完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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