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內鬨加劇〉總座余美玲再提5大聲明 籲盡速召開董事會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2-09 15:21
台紙 (1902-TW) 經營權內鬨吵不停,總經理余美玲今 (9) 日表示,董事長簡鴻文通知延期的董事會迄今尚未召開,公司應於 3 月底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因此,余美玲再提 5 大聲明,呼籲簡鴻文盡速出面召集召開董事會。
余美玲表示,依去 (2016) 年 12 月 20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06 年度董事會開會日期預定表」,於今日提醒各董事,除原訂 1 月 20 日董事會(預定討論預算案及財報資產減損等案),經董事長簡鴻文於前一日(1 月 19 日)通知延期迄今尚未召開,3 月 10 日也有董事會預定討論財報案,敬請各董事保留時間。
同時,余美玲發表 5 點聲明指出,
一,依證交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司應於 3 月底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由於監察人已全體解任,目前已無監察人可依法行使職權承認台紙 2016 年財報,如果要趕在 3 月底前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出監察人,或全面改選出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辦理前述工作,最遲應於 2 月 10 日前召開董事會辦理股東會召集工作。
三,且依去年 12 月 20 日董事會決議的 106 年度董事會日期,應於 3 月 10 日召開董事會審議去年財報,俟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再將該財報提交經股東會選任的新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
四,依證交法規定,前述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報,應連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公告申報,避免遭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以停止買賣。
五,因此,除了籲請董事長簡鴻文儘速召集董事會處理關於監察人全體遭解任之問題外,另應準時召開 3 月 10 日董事會,同步處理董事會審議財報編製工作。至於因簡鴻文取消 1 月 20 日董事會而延宕迄今的「106 年度營業預算」、「105 年度財報涉及的資產減損及提列存貨呆滯損失」等重大議案,亦應立即處理。務以台紙及全體股東利益為重,遵循法令,落實公司治理,避免因個人利益及權位而遲誤台紙的相關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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