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對於今日經濟日報A8版刊載「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之廣告宣稱召開本公司106年股東臨時會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2/12
2.公司名稱: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A8版廣告)
6.報導內容:不適用(廣告,非媒體報導)
7.發生緣由:今日經濟日報A8版刊載「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
之廣告,以本公司監察人名義定於106年3月31日召開106年度股東臨時會。
8.因應措施:一、鑑於董事長簡鴻文違反董事會決議,逕自取消原訂106年1月20日
召開之董事會,監察人陳如舜為維護台紙公司利益及尊重全體股東權益暨發揮監
督機關之功能,定於106年3月13日召開106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討論解任和高
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暨其指派之代表人(簡鴻文)之董事職務,前經本公司於106
年1月19日以重大訊息公告在案。
二、詎董事長簡鴻文為確保個人利益及權位,為阻止監察人陳如舜召開股東臨時
會,使和旺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哲於106年2月3日至台紙公司辭去監察人職
務(董事長簡鴻文並全程在場),故本公司於106年2月5日再以重大訊息公告:因
和旺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哲自106年2月3日起辭去本公司監察人職務,致本
公司所剩一席監察人陳如舜將因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當然解任。
三、惟「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於經濟日報A8版刊載廣
告,以本公司監察人名義定於106年3月31日召開106年度股東臨時會。倘屬無誤
,則本公司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並未於106年2月3日辭任,亦即本公司監察
人陳如舜即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而於106年2月3日當然解任之問題
,故監察人陳如舜定於106年3月13日召開之106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仍須依法
召開。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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