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6/02/162.公司名稱: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06年2月16日董事會決議:以現金發放員工酬勞新台幣400,000元及董監事酬勞新台幣1,190,000元。(2)上述決議數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無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