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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槓經部〉中辦:依公司法辦理、並無故意刁難情事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7-02-16 20:08


中石化 (1314-TW) 今 (16) 日砲轟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並規劃明 (17) 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真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強調,一切都是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無故意刁難情事,有關林克銘申請中普董事長登記及印鑑變更案,因欠缺董事會議事錄等應備文件,經 6 次通知仍未能補正才遭到否准。

中辦今日針對中石化砲轟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便宜行事,屢次對中石化變更公司印鑑等事項不作為或百般刁難一事回應指出,此案完全是依公司登記相關法規辦理,並無故意刁難情事。
 
另外,中石化指控即使法院判決確認林克銘為董事長,中辦仍視若罔聞,中辦澄清,經濟部在去年 11 月 1 日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隨即依照判決,於 去年 11 月 9 日撤銷先前 (2015 年 11 月 12 日) 核准美商改選董監事的變更登記,並登記林克銘為董事長。


但因中普公司本屆董監事任期已在 2014 年 8 月 10 日屆滿,經濟部另週再限期中石化要在 2017 年元月 9 日完成改選;林克銘因屆期未能完成改選,本屆董監事已在 2017 年元月 10 日當然解任。 

至於中石化指控美商指定委派的總經理一手遮天,違反公司治理準則一再阻擋中石化行使股東權益,並意圖修改公司組織章程要脅解散公司一事,中辦指出,普萊克斯依公司法第 173 條規定,在 2017 年元月 10 日申請自行召集中普公司股東臨時會討論「解散公司」、「變更公司章程」、「改選董事監察人」3 議案,經濟部基於公司營運正常,及參考先前法院裁定駁回中普公司解散判決,在 2017 年元月 13 日許可普萊克斯在 3 個月內自行召集中普公司股東臨時會討論「變更公司章程」、「改選董事監察人」2 議案,解散公司的議案並無核准。
 
中辦強調,本案涉及股東間經營權爭議,經濟部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就雙方所提公司登記申請事項依規定審慎核處,避免衝擊相關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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