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詮:董事會決議修訂與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換契約」內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16 20:40
第二條第10款
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06/02/1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為投資本公司之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7.35%之被投資公司。
4.變更之原因:
1.修正「股份轉換契約」條號
2.因涉及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股東及旺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股東之權益,修訂原「股份轉換契約」之內容。
5.變更之內容:
1.「股份轉換契約」第一條修訂前:
股份轉換方式:
甲方與乙方協議依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以股份轉換方式,將乙方全部已發行股份讓與甲方,
以作為乙方股東取得甲方新發行普通股之對價。於本件股
份轉換完成後,乙方將成為甲方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乙方之股東將取得依換股比例(定義詳股份轉換契約第二條)
計算之甲方股份。
1.「股份轉換契約」第一條修訂後:
股份轉換方式:
甲方與乙方協議依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以股份轉換方式,將乙方全部已發行股份讓與甲方,
以作為乙方股東取得甲方新發行普通股之對價。於
本件股份轉換完成後,乙方將成為甲方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乙方之股東將取得依換股比例(定義詳股份轉換契約第三條)
計算之甲方股份。
2.「股份轉換契約」第五條修訂前:
換股基準日:
本件股份轉換完成之日(以下簡稱「換股基準日」)
暫訂為106年6月30日,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換股基準日之
必要,由甲方及乙方授權各該公司之董事長共同決定之。
2.「股份轉換契約」第五條修訂後:
換股基準日及股利分配:
(一)本件股份轉換完成之日(以下簡稱「換股基準日」)
暫訂為106年6月30日,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換股基準日
之必要,由甲方及乙方授權各該公司之董事長共同決定之。
(二)乙方股東於換股基準日後,得參與甲方股東會決議發放
之前一年度股利,但不得參與乙方之股利分配。
3.「股份轉換契約」第八條第(四)款修訂前:
乙方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
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改以甲方之股份為轉換
標的之可轉換公司債,其轉換價格及數量應依本契
約之換股比例調整之,具體執行方式則由甲方依相關
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之核示辦理。甲方就其經主管機
關核准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
,依本契約之換股比例調整其轉換價格及數量應依本契
約之換股比例調整之。
3.「股份轉換契約」第八條第(四)款修訂後:
乙方於104年1月15日所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
換公司債尚流通在外者,除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業
經債權人賣回或行使轉換權者外,該等無擔保轉換
公司債持有人於乙方取具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得
依相關法令、該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以及
本契約所定換股比例,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轉換
為甲方之普通股,不需另取得雙方股東會同意。為
免疑義,換股基準日後,上開換股比例不依未來甲
乙雙方之除權息結果調整。甲方就其經主管機關核
准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
依本契約之換股比例調整其轉換價格。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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