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起 國內上市公司每年至少一次法說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07 16:35
臺灣證券交易所今天 (7 日) 公告國內上市公司自明年 (107 年) 起,每年至少應於國內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104 年 1 月公告國內上市公司「應至少每三年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的規定將於今年底屆滿三年。考量目前已對科技事業,包含生技事業在內,以及 104 年起掛牌的新上市公司要求每年或掛牌後連續三年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為循序漸進提升全體上市公司的資訊揭露透明度及強化資訊公開,經主管機關同意修訂國內上市公司的法人說明會規定,今天正式公告,國內上市公司自 107 年起每年至少應於國內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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