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彰化廠爭議〉復工見曙光?環保署把決定權拋回給彰化縣政府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7-03-10 17:54
台化 (1326-TW) 彰化 3 座汽電共生鍋爐停爐訴願結果出爐,環保署訴願會決定,彰化縣政府應撤銷原行政處分,請彰化縣政府做出另為適法之處分。不過台化能否因此復工?必須要看彰化縣政府的立場。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今日說明,環保署訴願會提出臨時動議,將台化案加入議程,並對於台化提出的兩訴願做出回應。
詹順貴表示,台化訴願有 2 項:第一,針對彰化縣政府駁回許可證展延的行政處分,請求撤銷;第二,希望環保署直接准許展延。
詹順貴指出,第一點訴願的決議是撤銷原處分,請彰化縣政府做出另為適法之處分,主因是彰化縣政府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準駁程序有違反,且駁回理由不夠完備。若這點撤銷,等於台化回到「許可證展延申請」的階段。不過對於第二點,台化希望環保署同意展延,對此訴願,環保署予以駁回。
這起訴願案的起因為,台化彰化廠 M16、M17、M22 的 3 個汽電共生鍋爐由於燃燒生煤許可證在 2016 年 9 月 28 日到期,彰化縣政府以不合審查為由,多次退回台化的展延申請,這也讓台化彰化廠停工關廠。
台化向彰化縣環保局申請操作許可證展延許可未獲通過,台化去年 10 月向環保署提出許可證遭撤銷的行政訴願,依法結果須在 5 個月內出爐,環保署訴願委員會今日以臨時提案方式討論此案,並做出結論,彰化縣政府必須依訴願決定書,對台化作出適當處分,能否復工,還得看彰化縣政府的態度。
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謝炳輝進一步說明,環保署訴願會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原處分的地方在於,台化申請展延,彰化縣政府就應該以展延來進行審查,而非以異動為由,訴願會認為有行政瑕疵,因此要求彰化縣政府須在 2 個月內依訴願決定書,做出適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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