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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訂將迎二審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或成重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13 08:46


繼 2015 年 4 月初次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或於今年 4 月迎來二次審議。

3 月 8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做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此前,全國人大新聞發言人傅瑩曾在人大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根據目前的安排,今年 4 月,證券法修訂草案應該能夠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是否涉及註冊製成焦點

就市場關注點而言,證券法修訂重中之重無疑是新股發行體制的改革。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時,曾擬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審核註冊文件等新股發行改革的內容。

3 月 4 日,傅瑩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新聞發布會表示,證券法的修訂關係到我們國家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也關係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所以它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特別是 2015 年大家都記得的那次證券市場的異常波動後,之後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需要總結經驗教訓,需要重新進行論證。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也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重新的研究,現在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 4 月份提請審議應該是有把握的。

3 月 9 日,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到底"註冊制"能否在二審稿中寫上, 和怎樣寫, 這個我沒有把握, 但是我認為市場不必把註冊制看得那麼可怕。”

此前,中投證券發布研報,認為證券法修訂不涉及註冊制。其表示,2017 年 4 月證券法修訂草案應該能夠再次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根據證監會最新監管精神,新的修訂草案中沒有註冊制相關內容。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遠忠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證券法的修訂應該按照市場化、法制化的原則進行。我個人認為,在修改的層面上,對於新股的發行審核制度或許不必搞註冊制度,但是在定價模式上應該向公共投資者的利益加以傾斜。”

加強監管、防範風險

“在證券法修法過程中, 進一步明確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界定的標準, 提高處罰的力度, 這是共識。”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 3 月 9 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前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對於基本交易制度、多層次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等方面有了較多表述、更多進步,這些內容也將在二審稿中體現。

據吳曉靈介紹, 證券法要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完善基本交易制度,包括完善證券的交易、結算、退市等製度;二是,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留下制度空間,為企業更方便地進行股本融資提供渠道;三是,更好地進行投資者保護,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增強,投資者利益損失補償、法律救濟渠道、行政救濟渠道等內容增加;四是,進一步明確市場規則。資本市場最核心的就是信息真實、全面地披露,對於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市場操縱等加大打擊力度,加強監管當局的稽查手段,嚴肅市場紀律。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對證券法中有關證券違法犯罪量刑規定的修訂抱有期待。他認為,過去關於證券違法犯罪的量刑,一方面還有待細化,另一方面處罰的威懾力度還有待加強。他個人期待,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在關於證券違法犯罪的處理上,從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大懲處力度。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遠忠對記者表示,“證券法在監管體制上面也需要修改,目的是更加秉公執法,他建議可以在證監會的獨立性方面加強,這也是國外在設置證券監管機構考慮的重要因素。”

張遠忠同時表示,“證券法除了在新股發行體制和監管機構的監管體制上需要加以完善之外,代表市場規範力量的民事賠償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而目前我國的民事賠償制度也還有待完善,主要表現在准入門檻比較高,相關的規定,如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的規定還比較粗糙,在案件的實際操作中還有一定的困難,從而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建議加強。”

此外,張遠忠還建議,“在證券法修訂的時候應該對 “證券” 的定義進行新的擴展性的界定。在國外發達的證券市場很多屬於證券監管機構所監管的對象,目前在國內還分屬於一行三會那裡,導致目前國內分業監管的一些監管標準存在不統一的現象,監管套利的現像也時有發生,也導致證券監管機構不能掌握全貌的信息而不利於監管。至於擴展的範圍可以參考成熟市場的經驗,實際上這也有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

進一步完善退市製度

3 月 7 日下午,證監會副主席姜洋在全國政協經濟組駐地接受記者採訪時,也介紹了證監會目前對退市工作的安排。

姜洋表示,今年以來,證監會對退市工作提了幾點要求:一是加強信息披露,防止財務造假;二是要求中介機構盡到 “看門人” 的責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標準,現在正在積極做這方面工作;四是加強交易所一線監管。交易所要真正負起責任,應依法依規,對該退市的就要實行退市。

吳曉靈也認為,資本市場要完善的 “基礎設施” 中,首當其衝的是上市公司的質量。無論核准制還是註冊制,都必須能夠讓上市公司真實、充分披露信息,監管部門則要打擊市場操縱、信息披露違法等行為,同時要完善退市製度,以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遠忠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除了新股發行製度需要改革之外,退市製度也需要改革,而改革首先要嚴格退市標準,加強執法的力度。”

而對於如何完善退市製度,董登新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現行的退市製度無論在理念還是方法上都還是比較完善。問題主要出在它的配套制度上,如 IPO 制度等。按照現行的 IPO 制度,企業上市的時間成本是很高的,排隊的時間較長,這也導致很多企業選擇在二級市場去買殼,特別是一些垃圾股的殼,這也導致垃圾股最終沒有了退市的機會。”

因此,董登新認為,如果要改變目前退市製度比較尷尬的境地,首先是要完善 IPO 制度、其次可考慮加大重組併購的難度,甚至是不允許借殼。

頂層設計

證券法的修訂關係到我們國家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也關係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所以它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特別是 2015 年大家都記得的那次證券市場的異常波動後,之後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需要總結經驗教訓,需要重新進行論證。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也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重新的研究,現在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 4 月份提請審議應該是有把握的。——全國人大新聞發言人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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