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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06/04/11
2.公司名稱:諒山國際股份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持股50.01%之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50.01%
5.發生緣由:
1.諒山省政府轉投資之諒山旅遊及進出口公司於2004年間取得諒山人民委員會許可,
同意諒山旅遊及進出口公司支付動遷補償費以取得諒山省黃同區土地使用權,並以土
地使用權(美金405萬元)作價入股諒山國際股份公司。
2.因諒山旅遊及進出口公司資金不足,為避免延誤工程開發進度,在取得諒山省政府擔
保下,諒山國際股份公司董事會2004年間決議通過借款美金305萬元予諒山旅遊及進
出口公司進行相關土地徵收作業(諒山國際股份公司帳列其他長期應收款項)。
3.2015年底諒山省政府已全數出售其持有之諒山旅遊及進出口公司股權,並於2016年7
月15日通知諒山國際股份公司終止其對諒山旅遊及進出口公司借款之擔保,因諒山國
際股份公司多次要求諒山旅遊及進出口公司償還美金305萬元借款未果,故本次董事
會決議全數收回諒山旅遊及進出口公司持有諒山國際股份公司股權305萬股(每股美金
1元),以沖銷帳列之其他長期應收款項美金305萬元。
6.因應措施:
諒山國際股份公司收回股權後將向越南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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