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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不可不知 舉債投資稅務大哉問看這裡...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4-19 18:31


低利率當道,不少精打細算的投資人對借款的意願大增。有的是以房屋借款,想透過借款投資創造額外的收益;有的則是在年終獎金入袋後,猶豫該提早還款,還是將該款項轉進理財規劃。究竟,這些貸款操作是穩賺不賠的嗎?房貸利息在報稅上可以列舉嗎?又利息支出可以作為投資收益的減項嗎?

在稅務方面,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房貸操作大致區分為購屋時就辦理的購屋借款、之後才辦理的房屋抵押放款。


以原始購屋借款的情況,房產若是供自用住宅使用,符合一定要件下的利息費用便可主張列舉扣除。因此,有些購屋人一來會想以此減輕所得稅負擔,二來也是避免購屋資金需求排擠了其他的投資機會。另一個常有的情況是,當日後手邊有閒置資金可供提前償還時,有些人也會找尋合適的投資商品,而暫緩提前清償,維持利息支出以利扣除。

除了前述的狀況,凡償還後又於原授信額度內再申貸出來,或是房產買入數年後才去申辦的抵押擔保放款,這些貸款用途都不屬於購屋借款目的,利息支出在報稅時絕對無法列舉扣除。又個人將貸款資金用於申購理財商品,不論收益是屬於應稅或免稅、來源是國內或海外,利息支出也不能作為投資的費用,抵減課稅所得。

貸款的稅務問題不只在所得稅扣除額上,也有遺產稅扣除額的討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第九款、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陳秋蘭表示,此確實證明,不限於被繼承人本人名義的借款事證,對於借款的用途及後續資金流向,款項所轉換的資產是否已確實申報,申報時都要一併說明並提示。

因此,若貸款去向是用於投資,已計入遺產申報,交待申報清楚就不會有問題。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未償債務只限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部分,海外的借款是不得主張扣除的,稅捐機關對於貸款的查核可說是相當縝密的。

在投資面上,陳秋蘭也提醒,某些商品可能設計為具有保本或保息的特性,但也可能只是預估非保證,又借款和投資間也可能存有匯率風險,貸款投資絕不能想成無風險的套利。投資前要設想到當投資收益不如預期,每個月是否還有能力負擔房貸應攤還的本息數,以及投資商品到期時,折算可供清償的數字。不論是投資或稅務,若因不當規劃達不到預期,還冤枉花了利息錢,那可就是誤會一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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