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樣態多 你不可不知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25 16:03
網路紅人谷阿莫涉及侵犯著作權遭到片商以及影音平台業者提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網路世界的侵權行為與現實世界相同,不因屬於虛擬環境就會被免責。包括個人部落格的襯底音樂,未取得授權就擅自使用,即侵犯著作人權益。此外,節錄電影、電視片段或音樂公開上網分享,即使立意良好,也觸犯重製權以及公開傳播權規定,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數位時代來臨,讓著作權保護難度更高,隨著網路紅人谷阿莫被提告侵權,經濟部智慧局著作權組科長毛浩吉指出,根據國內著作權法規定,僅盜版光碟屬於公訴罪,其他侵犯著作財產權行為均採告訴乃論,也就是需由權利人提告法院才會進行審理,谷阿莫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智慧局指出,網路侵權行為的樣態繁多,常被忽略而不經意觸法。包括在個人部落格內加上襯底音樂,卻沒有事先取得音樂權利人授權或許可,即觸犯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規定,兩者都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並可併科 75 萬以下罰金。
此外,使用家用設備將電視節目錄影供自己或家庭日後觀賞,不具營利性質,屬於「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不過,一旦將錄影節目進一步上傳臉書或部落格公開分享可能就會觸法。其中,未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就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將影片上傳開放給不特定人瀏覽,就構成公開傳輸行為,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智慧局強調,著作權法中規定,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都屬於「合理使用」,可以免除相關刑責。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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