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債權銀行團協商會議結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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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7款
1.事實發生日:106/04/28
2.債權銀行名稱:彰化商業銀行等
3.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收到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之彰西台南字第1060095號函文。
4.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之協商結果:有關105年12月21日第三次債權債務協商會
議決議之會議紀錄,截至106年04月28日,業經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
上書面同意。
5.因應措施: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櫃買中心要求補充說明主要會議結論為:
一、聯貸案部分:
103年合庫主辦新臺幣30億元聯貸案及104年彰銀主辦新臺幣90億元聯貸案循環動用之
短期借款部份,各筆借款本金到期日早於107年6月1日者,一律展延至107年6月1日。
分批動用並按期攤還本金之借款部分,於106年6月1日至107年6月1日間之應攤還本金
,展延至107年6月1日後之次一應攤還日一併計付,爾後按原攤還條件時程償還。
二、自貸案部分:
各筆借款本金及墊款到期日早於107年6月1日者,一律展延至107年6月1日,爾後按原
攤還條件時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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