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本公司於今天收到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87號民事裁定,駁回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及鄭佳佳所提起的抗告,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02 19: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鄭佳佳
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抗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6/05/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及鄭佳佳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全字第151、152號之裁定
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6.處理過程:
臺灣高等法院於2017年4月25日作成裁定,理由略以:
(1) 抗告人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其所提名之人選如無法在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舉,
所受之具體損害內容為何;
(2) 若保全抗告人此3.1%股東之董事提名權,他方面卻可能同時招致相對人公司與其他
96%以上股東、員工、相對人交易客戶及債權債務人等利害關係人受有更大損害,影響
公共利益甚鉅。
高等法院因此認定,本件因無對抗告人造成重大損害、不利益或急迫之危險等情事,
故無預為保全處分之必要性,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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