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恆美: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超限之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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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06/04/28
2.公司名稱: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業務往來對象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無
5.發生緣由:
由於本公司主要客源(團客)近期受限於對岸氣氛變動,致使來團數變化,本公司
為維持與旅行社之關係而未於105年下半年度依據本公司「預付佣金及佣金管理
辦法」第七條預付佣金之評估規定要求旅行社繳還預付佣金,因是,經重新評估
該等交易,已將其視為資金融通處理。
6.因應措施:
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預付佣金餘額中之71,958仟元,暨期後發生之部分預付佣金金
額92,000仟元,合計163,958仟元,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於
106年4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全數追認為資金貸與,並轉列為其他應收款,另本公司
管理階層已訂定改善計畫送交審計委員會及報告董事會,改善計畫主要係要求旅行社
或其實際負責人簽訂本票並擬定還款計畫(得使用來團數產生之佣金逐期扣減應返還
之款項,已屆還款約定日且尚未扣減完畢之款項,應於約定日返還)且依約執行。
截至106年4月28日止,本公司已收回103,958仟元。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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