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若要換補休怎麼算?勞資雙方得自己喬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7-05-03 18:07
勞動部休息日工時及加班換補休函釋今 (3) 日出爐並生效,關於休息日出勤是否得以換成補休,該函釋說明,雇主得以在經過勞工同意下,在勞雇雙方約定下,協調補休的標準、補休期限以及未休完如何處理。
勞動部表示,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及加班費,工時不足 4 小時,也要以 4 小時計;超過 4 小時、未滿 8 小時則要以 8 小時計。
加班費方面,前 2 小時每小時要加給 1.34 倍時薪,第 3 小時起加給 1.67 倍時薪,但如果原本勞工同意休息日加班 8 小時,後來因病假或事假因素請假 3 小時,則可依勞工實際工時 (5 小時) 計入每月 46 小時的加班上限。
勞動部表示,依該函釋,勞僱雙方可自行約定,休息日出勤換補休的計算方式、補休屆期後能不能取消或延長等,勞工若覺得條件不滿意,可不同意,雇主則須給付加班費。
至於雇主是否能事先約定勞工,休息日出勤一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勞動部表示,在沒有沒有出現休息日出勤的情況,不能事先要求勞工做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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