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齡富錦:澄清媒體有關本公司之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106年5月8日經濟日報A13版
2.報導日期:106/05/08
3.報導內容:
經濟日報A13版標題 「寶齡富錦腎病藥 美日告捷」
內文:
(1)………該產品美國市場今年銷售有機會上看6,000萬美元,依法寶齡可收取……
銷售權利金,約210萬美元,估超過新台幣6,000萬元……法人預估,今年公司受惠
於Nephoxil的海外多元貢獻,EPS有機會拚2.9元……再者,主專利失效也宣告寶齡
可能要重新與Keryx議約,或有機會分一大杯羹。
(2)……法人指出,該產品主專利的攻防,可能在今年底前展開………但據了解,主
專利的有效期,即將到期,最快今年底前會有新結果………除了主專利外,仍有超
過70個次要專利,有效期限還有六到七年左右。
(3)………依法寶齡可收取3.5%銷售權利金………但該產品因專利問題,導致原先與
Keryx約定的7%銷售權利金,必須拆分一半給原發明人許振興博士……… Nephoxil
的主專利發明人為許振興,故近年Keryx所賣出的Nephoxil,必須將原要給寶齡的7%
銷售權利金,拆分3.5%給發明人………。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並未公佈對未來財務數字的預測,以上報導係媒體自行揣測資訊。有關本
公司財務和業務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已公告之資訊為準。
(2)有關專利相關問題及延展程序,皆屬各國權責機關之權限,本公司無法評估和預
測。若本公司正式接獲各國權責機關之公文,將依主管機關規定進行重大訊息公告,
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已公告之資訊為準。
(3)有關本公司取得原發明人授權致使本公司有支付分潤金之義務,以及本公司授權
予Keryx暨經Keryx再授權Japan Tobacco Inc.及其子公司Torii Pharmaceutical Co.,
Ltd.,致使本公司可收取里程金及產品銷售權利金之主要約定內容,請參閱本公司
102年2月26日及102年11月7日發布重大訊息之說明內容。
6.因應措施: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投資應審慎評估,請以本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為依據。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