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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齡富錦:澄清媒體有關本公司之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106年5月8日經濟日報A13版

2.報導日期:106/05/08

3.報導內容:


經濟日報A13版標題 「寶齡富錦腎病藥 美日告捷」

內文:

(1)………該產品美國市場今年銷售有機會上看6,000萬美元,依法寶齡可收取……

銷售權利金,約210萬美元,估超過新台幣6,000萬元……法人預估,今年公司受惠

於Nephoxil的海外多元貢獻,EPS有機會拚2.9元……再者,主專利失效也宣告寶齡

可能要重新與Keryx議約,或有機會分一大杯羹。

(2)……法人指出,該產品主專利的攻防,可能在今年底前展開………但據了解,主

專利的有效期,即將到期,最快今年底前會有新結果………除了主專利外,仍有超

過70個次要專利,有效期限還有六到七年左右。

(3)………依法寶齡可收取3.5%銷售權利金………但該產品因專利問題,導致原先與

Keryx約定的7%銷售權利金,必須拆分一半給原發明人許振興博士……… Nephoxil

的主專利發明人為許振興,故近年Keryx所賣出的Nephoxil,必須將原要給寶齡的7%

銷售權利金,拆分3.5%給發明人………。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並未公佈對未來財務數字的預測,以上報導係媒體自行揣測資訊。有關本

公司財務和業務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已公告之資訊為準。

(2)有關專利相關問題及延展程序,皆屬各國權責機關之權限,本公司無法評估和預

測。若本公司正式接獲各國權責機關之公文,將依主管機關規定進行重大訊息公告,

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已公告之資訊為準。

(3)有關本公司取得原發明人授權致使本公司有支付分潤金之義務,以及本公司授權

予Keryx暨經Keryx再授權Japan Tobacco Inc.及其子公司Torii Pharmaceutical Co.,

Ltd.,致使本公司可收取里程金及產品銷售權利金之主要約定內容,請參閱本公司

102年2月26日及102年11月7日發布重大訊息之說明內容。

6.因應措施: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投資應審慎評估,請以本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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