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6/05/092.捐贈原由:贊助2017年度藝術個展專案執行及活動經費3.捐贈金額:新台幣849,000元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智邦藝術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本公司捐助成立之基金會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