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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北檢查無事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22 12:02


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行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過偵查後,檢方查無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及國人涉有幫助洗錢犯罪的事證,全案偵結。(李明朝報導)

台北檢方表示,這個案件是依據美國 DFS(即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合意命令(Consent Order)及 DFS 新聞稿、證人即兆豐銀行董事長張兆順的證言,以及鑑定人即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馬秀如、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教授鑑定意見顯示, DFS 合意命令並非認定兆豐銀行或紐約分行、巴拿馬地區二分行從事洗錢犯罪行為,而是認為兆豐銀行未瞭解美國洗錢防制法規,導致紐約分行之洗錢防制機制不足及內控不佳等相關法令遵循產生嚴重缺失。


檢方表示,合意命令第 19 條及 DFS 新聞稿雖然提及巴拿馬文件等訊息,是強調巴拿馬屬洗錢高風險地區,兆豐銀行對於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分行間交易,卻未予最高程度關注之詳細檢查。然合意命令並未具體指明兆豐銀行或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分行間之交易涉及洗錢犯罪。

檢方也就匯款交易資料,分別以「受款人」、「匯款行」及「非台籍受款人有台籍最終受益人」,屬於本國籍為條件加以清查,並依「匯款目的」及「匯款數額」逐筆清查分析結果,尚未發現有洗錢犯罪之行為。

另外,台北地檢署去年 9 月 26 日函請法務部協助向美國司法部門及巴拿馬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以循國際司法互助管道請求巴拿馬國及美國予以協助。巴拿馬以台巴無簽署相關國際協議,依該國內國法規定,礙難協助。

檢方表示,檢方除調查外,並參以兆豐銀行內部清查結果,未發現有本國人從事洗錢犯罪行為,沒有所謂兆豐銀行人員知情與否問題,且金管會函覆就查核所得資料尚無事實顯示屬疑似洗錢交易,該案迄查無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及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犯罪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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