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紡: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致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6/02
2.公司名稱: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經106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經民國106年5月2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1,500,206,400元
整,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銷除股份150,020,640股,減少資本比例約為50%。並按減
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換發約500股(即每仟股減少約
500股),股東減少之股份按每股面額10元計算退還現金。
(2)本次現金減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股
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3)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4)本公司債權人倘對上項減資有異議者,請自公告日(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民國
106年7月2日止,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並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便依法處理
,逾期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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