錸寶科技: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獨立董事:林祖嘉
獨立董事:吳至知
獨立董事:董保城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股東會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
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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