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二審判決 財部4大理由提上訴 捍衛國家資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12 18:04
▲針對彰銀案二審判決結果,財政部政務次長蘇建榮召開記者會宣布,財政部依法聲明上訴。(圖/記者顏真攝,2017.6.12)
彰化銀行經營權爭議案,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確認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應支持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的普通董事席次。財政部次長蘇建榮在上訴期限截止日 12 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彰銀是全民財產,為兼顧廣大股東、員工及全民權利,並捍衛國家資產及全民利益,財政部根據 4 大理由依法聲明上訴,透過司法審理釐清。
台新金在 2005 年以每股 26.12 元,總金額 365 億餘元,標得彰銀 22.5% 股權,並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權,不過,在 2014 年底彰銀董事改選,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取得過半席次董事,讓台新金失去對彰銀的經營權。台新金不滿結果,2014 年 12 月 9 日提出司法訴訟,台北地院 2016 年 4 月 27 日判決確認,財政部與台新金間存有契約關係,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其他請求則未獲准,台新金於 2016 年 5 月 19 日聲明上訴。
為專注爭取確定契約有效、簡化訴訟,期高院早日判決,台新金繼續請求「確定契約關係存在」,並於今年 1 月 16 日向高等法院撤回「請求改派董事」及「損害賠償」兩項請求,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 5 月 17 日出爐。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主文內容,確認兩造間關於「財政部對彰銀持股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
不過,在上訴最後期限,財政部由次長蘇建榮召開記者會表示,由於有判決理由矛盾、 重要事實未予調查及認事用法違背法令等,因此,財政部依據 4 大理由依法提起上訴,包括一、契約關係存在之論據違背法令及悖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二、未就契約的成立是否符合 94 年當時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為相關說明;三、「類如懸賞廣告」之論述有重要事實漏未調查,適用證據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四、表決權拘束契約確有違反公序良俗。
蘇建榮強調,台新金在一審時自認財政部沒有投票支持台新金,為何二審認定財政部曾支持台新金?財政部一向遵守立法院 92 年所作「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時,公股股權代表不得支持非公股代表」的決議,而財政部也從未支持台新金,97 年與 100 年時台新金是彰銀第一大股東,股權超過財政部與所有公股,但即便那時,財政部也沒有投票給台新金法人代表,過去從沒支持台新金當選的問題。
對於行政院長林全對此案是否有指示?蘇建榮說,有跟行政院報告,但院長沒有任何指示。至於為何趕在期限最後一天才提上訴?蘇建榮表示,因為要準備周全,對於本周五彰銀董事改選有沒有信心?蘇建榮表示,從一開始就很有信心,有充分準備。不過,他也遺憾的說,高等法院對於申請重要證人與證據調查都被法院拒絕,包含潛在投資人。
蘇建榮強調,彰銀第 24 屆董事自 103 年 12 月 8 日股東臨時會改選上任後,迄今 2 年餘,期間國內外金融情勢詭譎多變,但彰銀在公股代表領導團隊經營之下,各營運面向均交出亮麗成績。105 年營業收入為 301.55 億元,較 103 年增加 48.13 億元,成長 19%,而 105 年稅前盈餘達 140.83 億元,亦較 103 年增加 17.43 億元,成長 14.12%,遠較台新金經營期間最高僅獲利百億元左右為高,續創自 96 年以來新高。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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