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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益航:公告本公司負責人105年11月30日收到由香港高等法院所發出之傳訊令狀,今日收到香港高等法院回覆,訴訟案已被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Zhi. Charles

被告:本公司負責人長原彰弘先生,財務長謝妙龍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香港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香港高等法院訴訟編號HCA2948/2016號

4.事實發生日:106/06/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在傳訊令狀中,原告:(i)聲稱所有人士均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

第25(1)條所訂的罪行,即他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各種重複的

情況,以及通過與公司投資相關的複雜“分層”,處理可被檢控的收益;

(ii)聲明所有人士均觸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規定董事,最高行

政人員及主要股東須披露其在聖馬丁公司股份及債權證中的權益; (iii)

聲明,由本公司負責人長原彰弘先生實質擁有和控制的萬基證券協助及教

唆洗錢活動;

6.處理過程:

本公司負責人長原彰弘先生委託香港律師處理此一案件,今收到香港高等法院

回覆,根據破產管理署編號 B10/5395/2016 CC/C(HC/ACW)號函文,香港高等

法院訴訟編號 HCA2948/2016號案件,已被香港高等法院駁回,不會採取訴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2017年5月18日,本公司法律代表收到一份由香港破產管理署傳真通知原告人

Zhi Charles 於2017年4月26日就HCB 5395/2016被判定破產(「破產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被委任成為破產人財產的暫行受託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表示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12(1)及58(1)條,在作出破產令

時,將破產人的全部財產包括在訴訟行動須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令的影

響是破產人的資產或負債已被剝奪及不再具有任何權益。除非破產管理署署長

同意向他轉讓訴訟權,否則破產人不會開始或進行任何訴訟。

經考慮所有有關文件,破產管理署署長表示將不會採取訴訟。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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