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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6/07/10
2.發生緣由:本公司3/30運載氯化銅槽車事故處置,新北市環保局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新台幣300萬元整罰鍰。
3.處理過程:該事實行為、適用法條及檢測數據,本公司咸認多所不妥且不適用,故依法
定程序提出訴願。
4.預估可能損失:最高可能財務損失新台幣30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法定期限內提出訴願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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