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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何壽川被起訴 遭求處12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17 21:11


台北地檢署偵辦永豐金控前董座何壽川等人涉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案件,全案偵查終結,檢方何壽川等 19 人,並對何壽川請求從重量刑 12 年、併科 3.6 億罰金。

(李明朝報導)


檢方認為何壽川身為永豐餘集團實際負責人,旗下統領永豐金控公司、永豐餘投控公司暨旗下子公司等公開上市、上櫃公司,掌握社會大眾交付之鉅額資金,理應嚴守相關規範,為永豐餘集團所有股東謀求最大利益,竟為貪圖私利,與李姓被告勾結營私,挪用公司資金作為 1788 大樓之投資款項,並收取 GC 公司放貸款項美金 6,000 萬元的兩成,美金 1 千 200 萬元之不當利益,倘投資有成即由其私人獲取利益,若投資失敗則由社會大眾承擔損失。

檢方認為何姓被告犯後全盤否認犯行,甚於羈押禁見期間,仍不斷透過律師在看守所內違法傳遞文件,並透過律師傳話,指示下屬對外轉達「政治操作」之說詞,企圖混淆視聽,影響司法之公正性,顯見犯後毫無悔意。

檢方偵查終結,請求院方對何壽川從重量處有期徒刑 12 年,併科罰金 3 億 6,000 萬元,並對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元太前董座劉思誠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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