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掛牌新規定〉上市企業子公司海外掛牌變嚴了 要經過股東會同意才行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7-08-22 17:53
證交所今 (22) 日董事會決議,為避免子公司上市前股權分散釋股價格不合理,證交所修正相關條文,要求上市公司若要降低對子公司持股比例,其價格合理性須經獨立專家參與,同時相關意見須通過公司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審議;至於子公司海外上市,相關議案則需先提請上市公司股東會決議,並將相關資料送交證交所檢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證交所指出,過去關於上市公司子公司海外釋股或海外掛牌,皆未有明確規範,為保障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因此決定修改相關條文,強化管理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決策與相關條件。
證交所指出,此次修正條文是針對營業細則第 48 條之 2 與第 48 條之 3 修正,自價格合理性規範、提高子公司上市決策層級等各方面強化管理。
其中,關於子公司海外釋股案,證交所規範,上市公司要降低對子公司持股比例達 10% 以上,或喪失對子公司的控制力,應事先找獨立專家就釋股價格合理性,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出具意見書。
再者,證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應將專家意見書、降低持股比例之方式及對向,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上市公司董事會討論。
針對上市公司子公司海外掛牌,證交所規範,上市公司應將相關事項列入議案,提請上市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中包含上市目的、對上市公司後續財務業務影響、股權分散方式、釋股價格訂定依據、釋股對象、是否影響上市公司在台繼續上市等項目,提請上市公司股東會決議。
證交所也要求,上市公司股東會通過子公司赴其他證券市場申請上市後,應檢送相關資料至證交所,證交所將檢視是否依照程序辦理。
另外,證交所也關切上市公司資訊揭露情況,要求上市公司在子公司規劃上市牌的重要時點做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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