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笛克光學: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08/29
2.公司名稱:雷笛克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雷笛克光學二:52302)
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債券以發行滿二年(民國106年10月27日)之日為本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
債券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前,以掛號寄發一份
「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
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
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債券持有人賣回權
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
102.01%【滿二年之實質年收益率為1%】將其所持有之本債券以現金贖回。
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加五個營業日前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前述日期如遇台北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本公司將於106年9月15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予債券持有人。
三、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106年9月18日至106年10月27日止。
四、債券賣回手續:賣回之債權人,請於最後受理賣回日之前一個營業日
(106年10月26日)至原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檢附: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
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五、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1.國內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0%稅款。
2.國外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5%稅款。
六、補充保險費:
國內個人:利息所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辦法
規定單筆給付金額達20,000元者,應按規定扣取1.91%補充保險費。
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
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
八、特此公告。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