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亞鋼管:最高法院就簡慶輝等人提出上訴案之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被上訴人:美亞鋼管
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371號。
4.事實發生日:106/09/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上訴人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參閱本公司歷年發布與本案相關重大訊息。
6.處理過程: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本
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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