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銀行:公告本行受金管會裁罰案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9/27
2.違規情形:
本行中壢分行前行員於92年1月至105年11月在職期間,有利用職務之便,以偽刻印章、
偽簽姓名、偽開存款帳戶等方式,陸續偽冒19位客戶名義申辦貸款金額1億3,820萬元及
挪用貸放資金,未落實執行內部相關作業規定,致未能有效察覺舞弊情事,核有內部控
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3.罰鍰金額:新臺幣600萬元。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
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
,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5.預計改善措施:
(1)本行已對相關人員進行懲處。
(2)本行已採取相關改善之內部控制措施,並落實執行。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本行就冒貸案之可能損失,已於今年上半年度全數提列備抵呆帳。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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