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本公司對台灣大哥大假處分裁定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以下稱台灣大)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更(一)字第21號
4.事實發生日:106/09/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4月28日,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命台灣大即向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下稱C4)
,並禁止台灣大對該頻段為任何之使用。此裁定前經雙方抗告、再抗告至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
(1)原裁定已衡量遠傳以假處分欲防止之損害,遠超台灣大因假處分所受之不利益,如
准台哥大供反擔保,是否失保全之效,與假處分目的有違,有再研酌之餘地;及
(2)於台灣大繳回C4頻率前,未禁止台灣大使用C4頻率,能否達遠傳防止重大損害之情
形,有待究明,為理由,於106年6月7日,發回至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6.處理過程:高等法院於106年9月27日,以”2G業務於106年6月30日終止,台灣大依法不
得再使用C4,而遠傳於106年7月1日起開始使用C4頻率,遠傳無待法院裁判已可達本件
聲請之目的”為理由,駁回本公司聲請。本裁定仍可抗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因2G業務依法於106年6月30日屆期終止,台灣大依法不得再使用C4,遠傳已自106年7月
1日起,將C4頻率提供為4G業務使用,本裁定對本公司業務財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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