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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6/11/02
2.違規情形:
(一)對大額通貨交易未申報: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代收款項交易得免
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惟對非屬前揭代收款項之大額通貨交易,因
建檔時歸類錯誤,致未申報。
(二)對疑似洗錢交易未申報:對客戶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
存提大筆款項出入特定帳戶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未依規定申報。
3.罰鍰金額:新台幣140萬元整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
第8條第4項規定,各核處新臺幣40萬元及100萬元罰鍰。
5.預計改善措施:已採取相關改善內控措施並加強落實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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