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維電子:說明本公司電視節目投資案後續進度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12/01
2.公司名稱:振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06年1月3日簽訂電視節目投資協定,約定投資額為新台幣50,000仟元;
後續於106年5月16日重新簽訂投資協定約定投資額為新台幣65,000仟元,並於投
資期限屆滿時公司依合約享有該專案之淨益分配。另,本公司及子公司為配合
節目播出,陸續分別投入授權行銷費及轉播權授權費折合新台幣16,669仟元。
(2).該電視節目最終定名為「簽約歌手」,自106年7月28日於大陸地區電視台播出,
惟因節目製作方決定調整內容型態以提升節目質量,而於106年8月18日播出
第四集後暫停錄製與播出。
(3).經本公司與節目製作方協商後,雙方約定於106年12月31日前分期償還投資款
(4).截至106年11月30日止本公司累計收回新台幣19,124仟元,佔屆期應收款項
之37%。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仍持續注意節目製作方還款狀態。
(2).經評估收款可能性,本公司將依國際會計準則(IAS)第39號公報規定增提呆帳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認列損失係遵循國際會計準則(IAS)第39號公報所為之會計處理,
並無實際現金流出,故對本公司營運資金無重大影響。
(2).相關資訊請參閱本公司106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第二十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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