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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官司打輸:被責令答覆顧雛軍 負擔50元受理費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2-26 13:25


新浪財經訊 12月26日,原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在微信公共賬號發布聲明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61號《行政判決書》於2017年12月22日判決中國證監會向顧雛軍公開《證券期貨案件調查規則》。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6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中國證監會在法定期限內向顧雛軍公開其在2005年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電器)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的主席辦公會議的立案調查理由、立案調查結論、會議舉行時間、參會人員名單、會議內容、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

顧雛軍此前向證監會申請公開科龍案立案調查相關檔案,以及作為案件關鍵證據的銀行保函,被證監會拒絶。

顧雛軍是格林柯爾系的創始人,旗下曾控制科龍電器等5家上市公司。2005年7月,顧雛軍被拘留。2008年1月,顧雛軍因虛假注冊、挪用資金等罪一審獲判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顧雛軍提前出獄。2015年7月,顧雛軍起訴海信科龍、青島海信、海信集團等八被告,要求八被告賠償他及格林柯爾系公司直接經濟損失至少489.61億元。


2015年10月21日,廣東高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顧雛軍的相關上訴。

在提起此次行政訴訟之前,顧雛軍曾向中國證監會和廣東證監局申請公開科龍案立案調查相關檔案,以及作為案件關鍵證據的銀行保函,被證監會拒絶。

2015年6月,顧雛軍曾提出行政公開申請,申請公開2005年證監會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的主席辦公會議參會人員名單、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立案調查理由及立案調查結論等檔案。

他還申請公開2004年12月1日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向廣東科龍出具《關於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擔保信息進行自查的通知》中第一項所涉“未結清保函,金融機構:廣東發展銀行第二營業部,金額:27691.47萬美元”的保函出具時間、來源、內容、被擔保人信息等。

顧雛軍的助理说,中國證監會及廣東證監局以“國家機密”或“內部操作規範”為由,拒絶支持上述申請。“我們認為需要公開,但是他們不公開,我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顧雛軍還於11月24日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狀,對廣東證監局提起行政訴訟。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后來回復稱,按照高院的規定,證監局屬於證監會派出機構,天河區沒有管轄權,管轄權在廣州市中級法院,顧雛軍需重新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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